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加强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是退市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退市过程中投资者的知情权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前均被冠以“*ST”字样。公司应就此及时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之后,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应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等。
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公司应披露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
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消除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退市公司拟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需注意的是,新规删除了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规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风险意识,谨慎炒作*和高风险股票。
二、退市后投资者的交易权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代码不变。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本次退市新规放开了退市整理期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时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证券交易所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为防止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退市公司股票交易,优化了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投资者应了解退市整理期制度和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安排,保障自身的交易权。
三、退市后投资者如何维权
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服中心也可适时依法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请广大中小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退市制度等相关规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